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燃油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八条已修改在规划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重油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单机容量14兆瓦(20吨/小时)以上的锅炉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燃煤小锅炉应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