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禁燃区内除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外,其他燃烧设施限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