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