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或者以少数民族名称冠称的第三产业,其厂名、店名、文字、图画、菜单、室内装饰以及歌舞表演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