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或者以少数民族名称冠称的第三产业,其厂名、店名、文字、图画、菜单、室内装饰以及歌舞表演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