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开办民族学校或者设立民族班,对民族学校或者民族班应当在经费、教学设备、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招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考各级各类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