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船舶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存在沉没可能时,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且应当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存油或者液货的品名、数量以及通气孔的位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