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根据事故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需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当事或者嫌疑船舶、浮动设施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船舶、浮动设施未按照要求驶向指定地点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