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通航保障和救助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主要干线航道上不得建造影响通航安全的上承式肋拱桥梁。通航水域上影响通航安全的桥梁、桥墩、桥桩,以及达不到通航技术标准的过船设施、架空管线等过河设施,管养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照明、警示、助航标志以及防撞设施。危及通航安全的,由管养单位负责修复或者改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