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通航保障和救助第三十条已修改规划、建设航道,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锚地、水上服务区、监控设施、系泊设施、内河通航标志等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