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风景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