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与船舶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湖泊、江河水面上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餐饮船。本条例实施前已有餐饮船的搬迁、取缔,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住家船、拾荒船等非运输无证船舶,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整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