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