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