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