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