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补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补水工程设施产权单位负责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补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和运行维护,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三)按照规程规范,做好工程巡视、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工作;(四)负责德泽水库、干河泵站、输水设施的运行调度和灾害抢险工作;(五)组织拟定德泽水库、干河泵站、输水设施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