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补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补水工程设施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补水工程设施涉及的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