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重点污染控制区内除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二)新建、扩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三)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陵园、公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