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重点水源涵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草地;(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四)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