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重点污染控制区内除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

(二)新建、扩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陵园、公墓。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