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二十四条有效牛栏江流域实行工程造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