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二十五条有效牛栏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同时通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