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