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