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牛栏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