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六条有效牛栏江流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实施牛栏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二)执行牛栏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三)负责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草地,改善生态环境;(四)依法履行有关牛栏江流域保护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