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牛栏江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牛栏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