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在牛栏江流域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牛栏江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