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和牛栏江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栏江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牛栏江流域内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