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志愿服务中,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协助受损害的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