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追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