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三)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五)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