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无偿提供志愿服务,不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不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