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伪造、使用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故意涂改或者毁坏房屋信息资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