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废止

因房屋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错,导致房屋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房屋登记机构有权追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