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撤销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并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其尚未收回的事实。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