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地役权登记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申请地役权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的材料;(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