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需役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供役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