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致使原权利人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