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以已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或者在建房屋设定一般抵押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以已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或者在建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