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请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四)房屋权属证书;

(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