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申请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四)房屋权属证书;(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