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