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