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地名、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用途变更的;(四)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