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条已废止当事人申请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分别在汽车库(位)和相对应房屋的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相对应房屋的权属证书上注记。房屋所有权人转让附有汽车库(位)所有权的房屋,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该汽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汽车库(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