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民办学校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