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擅自将用于教育教学的场地、校舍改作他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