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