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有权依照审批机关的设立许可,自主确定招生规模、范围、标准和方式;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