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重点引导、支持举办职业教育。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安排民办教育。

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