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对民办学校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非法强制性检测、检查、培训等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