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